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