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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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