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