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