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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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