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