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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