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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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