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