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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