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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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