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