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