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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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