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