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