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