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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