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