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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