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