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