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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