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