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