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