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