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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