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