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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