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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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