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