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