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