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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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