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