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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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