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二)节能量;

(三)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五)节能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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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