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

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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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