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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