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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