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