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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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