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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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