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