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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