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