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