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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