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