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