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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