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