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执业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