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执业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