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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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