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