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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