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