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