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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