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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