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