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