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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