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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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