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