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容器及放射性内容物:检查运输容器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记录、定期安全性能评价记录(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限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等,确保运输容器及内容物均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托运人启运前辐射监测情况,以及随车辐射监测设备的配备; (三)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四)标记、标志和标牌是否符合要求; (五)运输说明书,包括特殊的装卸作业要求、安全防护指南、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以及必要的运输路线的指示等; (六)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七)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等相关证书的持有情况; (八)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运输安全、辐射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九)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管理情况。 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的配备情况。 对重要敏感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